近日,上海市地方金融管理局通知發布修訂后的《上海市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》。

通知指出,上海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對《上海市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》(滬金規〔2021〕3號,以下簡稱《暫行辦法》)進行了修訂。本次修訂未涉及《暫行辦法》實體內容,主要涉及機構改革后相關機構名稱的變動,具體是將《暫行辦法》中“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”修改為“市地方金融管理局”、將“銀保監會”修改為“國家金融監管總局”,并將第五十七條“本辦法施行前”修改為“2021年10月1日前”。以下為修訂后的辦法全文:
近日,上海市地方金融管理局通知發布修訂后的《上海市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》。

通知指出,上海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對《上海市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》(滬金規〔2021〕3號,以下簡稱《暫行辦法》)進行了修訂。本次修訂未涉及《暫行辦法》實體內容,主要涉及機構改革后相關機構名稱的變動,具體是將《暫行辦法》中“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”修改為“市地方金融管理局”、將“銀保監會”修改為“國家金融監管總局”,并將第五十七條“本辦法施行前”修改為“2021年10月1日前”。以下為修訂后的辦法全文: